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瑞林 債務人 鄭智文
鄭 振益
一、債務人鄭智文及 鄭振益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0年度司促字第36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鄭智文、鄭│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15│年息百分之0.9│││183,752元│振益│起│日止│││││├───────┼───────┼───────┤││││自110年3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鄭智文、鄭│自110年10月1日│至110年3月15日│年息百分之0.09│││183,752元│振益│起│止│││││├───────┼───────┼───────┤││││自110年3月16日│至110年3月31日│年息百分之0.19│││││起│止│││││├───────┼───────┼───────┤││││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