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5號原告合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告 劉泳樺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陳報價額核定計為新臺幣(下同)1萬13
2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壹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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