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原告3349-A106008( 甲女
3349-A106009( 乙女 )被告 姚宏武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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