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炤瑞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朱炤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朱炤瑞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因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復經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並於109年11月3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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