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吳宗鴻 原告 林奕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春妃 被告 何佩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