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戊○○
丁○○丙○○乙○○被上訴人台南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 牟聯瑞 被上訴人庚○○
己○○辛○○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戊○○因自訴被上訴人庚○○、己○○、辛○○、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戊○○、丁○○、丙○○、乙○○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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