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呂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呂玉華於民國92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金卡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1條)。經本行調整額度為60,000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15按日計息。
(三)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7年02月05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4,417元及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現金卡契約第三條)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