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晚間十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南市○○路○段○巷○○弄○○○號後方汽車道,基於毀損之故意,持磚塊砸毀告訴人甲○○所有,停放於該處路旁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前擋風玻璃、右後煞車燈破損及右側前門凹陷,足以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乙○○,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