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9號原告 謝佳妡 被告 吳哲揚 即凱斯林美容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0,620元【薪資368,344元+加班費740,524元+特休未休工資26,622元+勞保費57,174元+職災補償212,624元+勞退85,332元=1,490,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其中原告請求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部分1,220,82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785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065元(15,850元-8,785元=7,065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