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右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21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9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右全(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 楊明宗 (下稱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張嘉芳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
度偵字第7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