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620元,該裁定已於9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