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54號聲請人朝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594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