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