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告 洪珮慈 原告與被告 何慧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