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8號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 再審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36419號民國104年10月12日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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