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澤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 和相對人即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陸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