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蘇鈺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龔志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龔志強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及電信費繳款通知。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其補正「
①、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20796元、237元、6474元及專案補貼款-電話費1130元、1888元之依據。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3961元、2136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話費2418元、1733元之依據。③、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0763元及專案補貼款-電話費897元之依據。④、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319元、6891元及專案補貼款-電話費276元之依據。」。聲請人於110年3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