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告 陳煌清 原告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 李石虎 等十九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3077元,然原告嗣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提出民事準備書㈡狀,追加並擴張聲明第二項:「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㈢第32頁背面),核原告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查此部分未據原告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限原告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部分之裁判費10萬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追加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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