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裕豊本件被告蔡裕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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