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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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95號原告 黃錦鈿 被告 黎俊英 兼法定代理人 黎氏柳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黃錦鈿住居所「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點第五行中關於「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應型別均矛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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