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金上訴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5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游彩賢選任辯護人黃建閔律師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彩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彩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羈押,再於100年4月10日經第二次延長羈押,其間被告於100年5月20日經借提執行,至100年7月8日,由本院再行接押,至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