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 呂永田 被告 周文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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