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93號聲請人 陳慈朋 上列聲請人陳慈朋因與相對人 陳岳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慈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岳宏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