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 呂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錫儒
鄭博仁 張耀聰 律師被告 陸忠明
吳春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董諺宏 律師 吳文村 黃吳月雲 吳三貴 吳三豐 吳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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