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黃河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29,5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本票係記載無條件支付「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