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笠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笠華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簡笠華戶籍資料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4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簡笠華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13年5月9日具狀表示其向戶政機關查詢未果等語。因本件聲請無法特定債務人,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年籍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