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林祐安 被告 孫宗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所載「詐欺案件」,應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