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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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武龍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律師
錢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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