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壢簡字第19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俊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19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俊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8行至第9行「你這個女人…幹你娘,你有看過水泥是黑色的嗎?」更正為「幹你娘,你有看過水泥是黑色的嗎?」。
二、被告雖於偵訊中坦承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口出「幹你娘,你有看過水泥是黑色的嗎」等語,惟辯稱:幹你娘只是我的口頭禪,我脫口而出云云。然查,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告訴人要求工人將水泥打掉重用,我只說「幹你娘,你有看過水泥是黑色的嗎」等語(見偵卷第16頁),可知被告上開言語,係因告訴人對現場之工人有所要求,而對告訴人為之,且「幹你娘」一語,本為粗鄙而有損受話者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並參以被告嗣後為此事向告訴人道歉等情,此據被告及告訴人於偵訊中供述、指述明確(見偵卷第17頁),足認被告確係基於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綜上,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自身情緒,理性處理與他人紛爭,竟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雖已向告訴人致歉,然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水電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本件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寧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97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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