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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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3、5至1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刑,經本院分別就其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李志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5.05.20│105.06.29│105年1月中旬某日~│││││105.03.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48號│2721、3527號│18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105年度訴字第2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9.29│106.01.04│106.03.0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105年度訴字第223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5.09.29│106.02.02│106.04.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17002號│2680號│899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2次│有期徒刑7年8月,4次│├────────┼────────────┼────────────┼────────────┤│犯罪日期│104.10.23│105.04.18、105.04.23│105.04.21、105.06.15、│││││105.03.22、105.05.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6號│17051、20989、20990、│17051、20989、20990、││││20994號│209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991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6.27│106.03.28│106.03.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991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6.07.24│106.07.26│106.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95號│14629號│14629號││││(編號5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4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有期徒刑3年8月,3次│├────────┼────────────┼────────────┼────────────┤│犯罪日期│105.05.17、105.05.18、│105.05.28、105.05.29、│105.04.04、105.04.16、│││105.05.20、105.05.22│105.05.30、105.06.17│105.05.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051、20989、20990、│17051、20989、20990、│17051、20989、20990、│││20994號│20994號│209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3.28│106.03.28│106.03.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6.07.26│106.07.26│106.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629號│14629號│14629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3次│有期徒刑4年,4次│有期徒刑10月,3次│├────────┼────────────┼────────────┼────────────┤│犯罪日期│105.04.07、105.04.10、│105.04.09、105.05.25、│105.04.07、105.04.12、│││105.06.13│105.06.11、105.06.17│105.06.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051、20989、20990、│17051、20989、20990、│17051、20989、20990、│││20994號│20994號│209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3.28│106.03.28│106.03.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6.07.26│106.07.26│106.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629號│14629號│14629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5.04.20、105.06.03、│104.06.20││││105.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051、20989、20990、│17051、20989、20990、││││20994號│209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3.28│106.08.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68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6.07.26│106.09.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629號│14632號(執畢日12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