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龍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12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8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76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3至12所示部分,則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76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間某日(1次)、102年10、11月間(3次)、102年12月間至103年2月底(5次)、102年10月底某日(1次)、103年1、2月間(1次)」;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1、12月間(5次)、103年7月1至3日間之某時(1次)」;聲請書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2月間某日、102年10至12月間、102年10、11月間(各1次)」;聲請書附表編號9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間至103年3月間某日、102年11月中旬某日、102年11月中旬犯罪日期後相隔約1周左右之某日(各1次)」,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受刑人林冠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罪│藥事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11次)│有期徒刑5月(判6次)│有期徒刑3年8月(判7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間某日(1次)│102年11、12月間(5次)│102年10月間至11月初│││102年10、11月間(3次)│103年7月1至3日間之某時│(3次)│││102年12月間至103年2月│(1次)│103年3月間某日(1次)│││底(5次)││103年4月3日凌晨0時許│││102年10月底某日(1次)││(1次)│││103年1、2月間(1次)││102年10月底某日(1次)│││││103年1月31日農曆正月初│││││一前約1、2個星期之某日│││││(1次)│├──────┼───────────┼───────────┼───────────┤│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10302號│10302號│103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實││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審││1765號│1765號│1765號││├────┼───────────┼───────────┼───────────┤││判決日期│105.06.23│105.06.23│105.06.2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決├────┼───────────┼───────────┼───────────┤││確定日期│105.09.14│105.09.14│105.09.1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否││罰金之案件│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144號│15144號│15145號││├───────────┴───────────┼───────────┤││編號1及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4│5│6│├──────┼───────────┼───────────┼───────────┤│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4月│││(判2次)│(判5次)│(判3次)│├──────┼───────────┼───────────┼───────────┤│犯罪日期│103年2月中旬(1次)│102年10月至103年3月間│102年12月間某日(1次)│││102年10至12月間某日│某日(1次)│102年10至12月間(1次)│││(1次)│102年10月底某日(1次)│102年10、11月間(1次)││││102年10至11、12月間(1│││││次)│││││102年11月初某日(1次│││││)│││││102年11月初某日(1次)││├──────┼───────────┼───────────┼───────────┤│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10302號│10302號│103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765號│1765號│17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6.23│105.06.23│105.06.2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決├────┼───────────┼───────────┼───────────┤││確定日期│105.09.14│105.09.14│105.09.14│├─┴────┼───────────┼───────────┼───────────┤│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145號│15145號│15145號││├───────────┴───────────┴───────────┤││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7│8│9│├──────┼───────────┼───────────┼───────────┤│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5年4月│││││(判3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至103年1、2月│102年10月底某日│102年10月間至103年3月│││間某日││間某日(1次)│││││102年11月中旬某日(1次│││││)│││││102年11月中旬犯罪日期│││││後相隔約1周左右之某日│││││(1次)│├──────┼───────────┼───────────┼───────────┤│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10302號│10302號│103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實││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審││1765號│1765號│1765號││├────┼───────────┼───────────┼───────────┤││判決日期│105.06.23│105.06.23│105.06.2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決├────┼───────────┼───────────┼───────────┤││確定日期│105.09.14│105.09.14│105.09.14│├─┴────┼───────────┼───────────┼───────────┤│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145號│15145號│15145號││├───────────┴───────────┴───────────┤││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間至103年3月│102年12月中旬某日│103年4月10日(1次)│││間某日││103年5月8日(1次)│├──────┼───────────┼───────────┼───────────┤│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10302號│10302號│103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765號│1765號│17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6.23│105.06.23│105.06.2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決├────┼───────────┼───────────┼───────────┤││確定日期│105.09.14│105.09.14│105.09.14│├─┴────┼───────────┼───────────┼───────────┤│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145號│15145號│15145號││├───────────┴───────────┴───────────┤││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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