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甲○○
6樓被告福太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觀之,係因被告96年6月15日召開第19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第一案議題「中庭1個固定停車位,是否繼續施行」,決議繼續施行。依原告所提資料,原告係以該決議圖利特定個人,影響所有社區人員之出入等情,被告社區則以該停車位之規劃,乃為社區謀福利;上開事項,顯涉社區管理費用財務之收入及支出,應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該決議對社區每一住戶一概有其效力(並不僅限於原告),又決議得增減多少財源、存續期間為何、如何造成社區住戶出入不便,尚難憑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標準,是該訴訟標的價額應屬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
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