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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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住○○市○○路000號12樓之1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表妹乙○○因先天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請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適當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母丙○○為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乙○○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翁桂芳 精神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附件。
4、乙○○之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資料。
5、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薦由乙○○之母丙○○擔任監護人)。
(二)乙○○有精神上之障礙(自閉症)、其他心智缺陷(自閉症、智能障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揆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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