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8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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