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蓋克雲 (原名: 李蓋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逾期費用。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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