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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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佳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馬正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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