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王海淞
王秀蘭 被告 姚永利
姚欽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107年度易字第78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