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松周 被上訴人即被告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