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陳楚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告 包效禹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6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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