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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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43號上訴人 唐松周 被上訴人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期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2000元,該裁定於108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見原法院卷第611頁送達證書)。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7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8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聲字卷第29頁送達證書)。上訴人固提起抗告,然經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6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88號裁定駁回確定,該裁定於109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見最高法院卷第29頁送達證書)。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據(見本院卷第5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蕭清清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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