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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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 黃燿陞 即 黃振榮
被上訴人 鄭宇森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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