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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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 黃燿陞黃振榮

被上訴人 鄭宇森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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