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邵麗環

被告 張筱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01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53至57頁、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