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朱全 即陳朱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391元,及其中新臺幣49,087元,自民國94年6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190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