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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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張謀全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33號、109年度執字第4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謀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謀全(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業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而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亦未到案執行,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鈺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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