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鄭柏昱 被告 陳瑋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24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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