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聖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1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聖傑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許育綸 告訴被告徐聖傑公共危險等案件,公訴人就過失傷害部分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此部分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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