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及原判決所諭知之標準,定其減刑後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品│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百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年初某日至同│95年4月17日│││年5月25日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字第1537號│2873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2153│96年度簡字第72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5年7月19日│96年2月27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5年9月25日│96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第││││5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如│││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以銀元參佰元折算│佰元折算壹日│││壹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助辛│檢察署96年執 緝辛 │││字第2261號│字第155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