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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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607號原告 李俊傑 被告 何志宏
蔡旻良
陳志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志宏、蔡旻良、陳志清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87、2587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139、34618號)後,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93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而原告李俊傑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2月20日(本院收狀日期)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而此時尚未見有當事人提出上訴之情況,此有上開刑事案件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9月19日審判筆錄、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容有未合,假執行之聲請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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