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之9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
二、本件依否認子女之訴,依前述規定,應專屬子女即被告丙○○住所地法院管轄,而被告丙○○住居所地為台南縣七股鄉樹林村12鄰樹林108號之9,已據原告具狀陳述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自戶政系統查詢被告丙○○之戶籍資料1份可憑,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