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璉昇(原名顧一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璉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顧璉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6160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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